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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第 三 章 中醫藥醫療及照護 ( 108年12月31日)
第 8 條
政府應強化中醫藥在全民健康保險與醫療照護體系中之功能及角色,保障民眾就醫及健康照護之權益。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中醫醫療品質管理制度,鼓勵中醫現代化發展。

第 10 條
政府應促進中醫醫療資源均衡發展,完善偏鄉醫療照護資源,鼓勵設立中醫醫療機構或各層級醫院設立中醫部門,提高中醫醫療資源之可近性。

第 11 條
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中西醫合作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促進中醫醫療利用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