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醫藥發展法
第 三 章 中醫藥醫療及照護
( 108年12月31日)
第 11 條
政府應鼓勵發展具中醫特色之預防醫學、居家醫療、中西醫合作及中醫多元醫療服務,促進中醫醫療利用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