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醫藥發展法   第 五 章 中醫藥研究發展 ( 108年12月31日)
第 18 條
政府應整合產官學之研究及臨床試驗資源,提升中醫藥實證基礎,鼓勵產學合作,促進中醫藥創新及研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