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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97年10月06日)
第 10 條
機構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