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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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97年10月06日)
第 15 條
機構之收費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