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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97年10月06日)
第 18 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機構業務,應訂定計畫實施督導考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主管機關視需要,得通知機構提出相關業務報告,機構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