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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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7年10月06日)
第 2 條
精神復健機構(以下稱機構)之服務對象,為經專科醫師診斷需精神復健之病人。
機構之醫事相關、社會工作人員應評估服務對象個別需要及功能後提供適合服務,並協助其定期接受就醫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