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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7年10月06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精神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精神復健機構(以下稱機構)之服務對象,為經專科醫師診斷需精神復健之病人。

機構之醫事相關、社會工作人員應評估服務對象個別需要及功能後提供適合服務,並協助其定期接受就醫治療。

第 3 條
機構分為日間型及住宿型機構,其設置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