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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97年10月06日)
第 20 條
前條獎勵,得由各級主管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設施與設備之補助。
二、研究之補助。
三、社區復健活動之補助。
四、匾額、獎狀或獎金之發給。
五、其他適合之方式。

前項獎勵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