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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97年10月06日)
第 8 條
機構應置專任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

前項負責人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一、曾服務於精神醫療機構,從事精神醫療專業工作二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生)、臨床心理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二、曾服務於衛生機關,擔任精神衛生行政工作五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生)、臨床心理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三、曾服務於精神復健機構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實際從事服務精神病人工作五年以上之醫師、護理人員、職能治療師(生)、臨床心理師及社會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