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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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管理
( 97年10月06日)
第 9 條
前條負責人及機構內相關人員,應每年接受繼續教育訓練,並取得課程時數證明文件。
前項訓練之課程、時數及訓練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