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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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五 章 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維護
( 111年09月14日)
第 32 條
執行單位管理、運用其研發成果及其收入時,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維護及確保之費用。
二、推廣及管理之費用。
三、申請智慧財產權之費用。
四、其他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