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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五 章 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維護 ( 111年09月14日)
第 33 條
研發成果公告徵求授權三年以上未商品化或實際運用者,執行單位得公告有償讓與,不受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並報資助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