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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二 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 111年09月14日)
第 4 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以契約明定。

研發成果,除本辦法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歸屬執行單位所有。<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