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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二 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 111年09月14日)
第 4 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以契約明定。

研發成果,除本辦法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歸屬執行單位所有。<br />

第 5 條
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歸屬資助機關所有:
一、涉及國家安全。
二、重大影響國民健康、環境生態或其他公共利益。
三、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