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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9月14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指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以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以下簡稱科技預算),辦理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計畫。
二、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指執行科技計畫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
三、資助機關:指補助、委託、出資(以下併稱資助)執行單位辦理科技計畫之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四、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指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原型、產品、技術、方法、著作或其他成果及智慧財產權。
五、研發成果收入:指本部、所屬機關(構)或執行單位因執行、管理及運用其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衍生利益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六、財產上利益: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七、共同出資:指於科技計畫內有提供價金或技術之行為。
八、產學合作計畫:指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之科技計畫。

第 3 條
科技計畫之範圍如下: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自行辦理者。
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及下列各款之一之經費,資助執行單位辦理者:
(一)產業界共同出資。
(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以外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