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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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30 條
醫療財團法人之設立、組織及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醫療社團法人,非依本法規定,不得設立;其組織、管理、與董事間之權利義務、破產、解散及清算,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