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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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32 條
醫療法人應有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
前項所稱必要之財產,依其設立之規模與運用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