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法   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37 條
醫療法人不得為保證人。

醫療法人之資金,不得貸與董事、社員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亦不得以其資產為董事、社員或任何他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