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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   第 三 章 醫療法人 第 一 節 通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38 條
私人及團體對於醫療財團法人之捐贈,得依有關稅法之規定減免稅賦。

醫療財團法人所得稅、土地稅及房屋稅之減免,依有關稅法之規定辦理。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私立醫療機構,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改設為醫療法人,將原供醫療使用之土地無償移轉該醫療法人續作原來之使用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無償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