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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 111年12月14日)
第 23 條
病人社區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地方主管機關針對病人需求,應自行、委託、補助或獎勵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全日型、日間型、居家型、社區型或其他社區支持服務,以建構妥善之社區支持機制。

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病人家屬心理衛生教育、情緒支持、喘息服務、專線服務及其他支持性服務。

其他法律對病人社區支持服務有相同或較有利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社區支持服務之內容及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