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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   第 二 章 精神衛生服務體系 ( 111年12月14日)
第 27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針對所轄醫療機構通報及通知之病人,建立病人關懷機制,並提供主動式社區關懷、訪視及其他服務。

前項病人行方不明,應通知其家屬或保護人,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相關機關協尋。

前二項病人之範圍、服務提供方式、關懷與訪視基準、協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