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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 112年02月08日)
第 17 條
物理治療生業務如下:
一、運動治療。
二、冷、熱、光、電、水、磁等物理治療。
三、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

物理治療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及書面指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