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02年01月16日)
第 54 條
中央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為均衡各區緊急醫療救護水準,得補助地方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辦理該轄區緊急醫療救護實施方案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