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二 章 訓練醫院及訓練課程 ( 112年06月26日)
第 10 條
前條訓練課程之訓練期間至少六個月,至多十二個月。結束訓練課程後,訓練醫院認有必要時,得進行補充臨床訓練;其補充臨床訓練,應於訓練課程完成日起十八個月內為之。

補充臨床訓練,應於原訓練醫院為之;其訓練師資資格、師資與受訓人員比例,規定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