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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二 章 訓練醫院及訓練課程 ( 112年06月26日)
第 8 條
訓練醫院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認定者,一年內不受理其認定之申請。

訓練醫院認定經撤銷或廢止者,其已開設之訓練課程應立即停辦,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轉銜訓練計畫;轉銜訓練計畫經核定者,始得安排參加訓練計畫者接受轉銜訓練。

前項轉銜訓練計畫未提報、未經核定即執行,或未落實執行,致參加訓練之護理師權益受損者,自撤銷或廢止訓練醫院認定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其認定之申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