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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師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醫事放射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事放射師證書者,得充任醫事放射師。

中華民國國民於本法公布施行前,經醫用放射線技術師考試或檢覈及格者,得依本法請領醫事放射師證書,充任醫事放射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