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事檢驗師法   第 三 章 醫事檢驗所 ( 109年01月15日)
第 22 條
醫事檢驗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醫事檢驗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