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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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
第 三 章 醫事檢驗所
( 109年01月15日)
第 22 條
醫事檢驗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醫事檢驗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