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心理師法   第 三 章 開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25 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對於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