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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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
第 三 章 開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29 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