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呼吸治療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11 條
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呼吸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呼吸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