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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13 條
呼吸治療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呼吸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機械通氣治療。
三、氣體治療。
四、呼吸功能改善治療。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呼吸治療業務。

呼吸治療師執行業務,應在醫師指示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