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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 二 章之一 居家呼吸照護所 ( 109年01月15日)
第 16-13 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應依法令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設備、衛生、安全、收費情形、作業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