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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 二 章之一 居家呼吸照護所 ( 109年01月15日)
第 16-3 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呼吸治療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