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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 二 章之一 居家呼吸照護所 ( 109年01月15日)
第 16-4 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非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使用居家呼吸照護所或類似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