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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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 二 章之一 居家呼吸照護所
( 109年01月15日)
第 16-6 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應與鄰近醫院訂定合作關係之契約。
前項醫院以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