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呼吸治療師法   第 二 章之一 居家呼吸照護所 ( 109年01月15日)
第 16-7 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居家呼吸照護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