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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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 二 章之一 居家呼吸照護所
( 109年01月15日)
第 16-7 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居家呼吸照護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