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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 四 章 公會 ( 109年01月15日)
第 28 條
呼吸治療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呼吸治療師公會會址應設於各該公會主管機關所在地。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