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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   第 二 章 執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8 條
呼吸治療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呼吸治療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