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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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 97年07月29日)
第 11 條
高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中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或給藥、施行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心律器。
高級救護員執行前項第二款所定之救護項目後,應將救護紀錄表送交醫療指導醫師核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