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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 97年07月29日)
第 15 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取得各級救護員資格證明文件,且於效期屆滿前已完成相當本辦法所定之繼續教育課程者,得分別向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構)或團體申請換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