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各級救護員於證書效期三年內,完成下列繼續教育課程者,得由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之機關(構)或團體辦理各該級別救護員證書效期之展延,並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一、初級救護員:完成附表一所列科目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且其中十二小時以上為模組二、四、六之科目。
二、中級救護員:完成附表二所列科目達七十二小時以上,且其中三十六小時以上為模組二、五、七之科目。
三、高級救護員:完成附表三所列科目,每年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三年累計達九十六小時以上,且其中四十八小時以上為模組二、四、五之科目。
前項效期之展延,一次以三年為限。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相當級別之繼續教育課程達規定時數,但達較低級別救護員繼續教育課程規定時數者,得發給該較低級別救護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