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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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師法
第 三 章 開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22 條
聽力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