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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四 章 業務與責任 ( 112年06月21日)
第 24 條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
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

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