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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四 章 業務與責任 ( 112年06月21日)
第 28 條
除依前條規定外,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者,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