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護理人員法
第 六 章 公會
( 112年06月21日)
第 45 條
直轄市及縣(市)護理人員公會,由該轄區域內護理人員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