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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六 章 公會 ( 112年06月21日)
第 50-1 條
上級護理人員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護理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

下級護理人員公會選派參加上級護理人員公會之會員代表,不限於該下級護理人員公會之理事、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