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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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六 章 公會
( 112年06月21日)
第 52 條
護理人員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