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護理人員法
第 六 章 公會
( 112年06月21日)
第 54 條
護理人員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