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護理人員法
第 六 章 公會
( 112年06月21日)
第 55-3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護理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